集体土地如何能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作出补偿

临房网 2020-06-04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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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房网讯:导读:首先我们要知道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区别,国有土地又分为划拨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则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次在征地拆迁时也就分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两种。


在拆迁征收过程中,我们常常会发现征收上述两块不同性质的地的补偿价格会有很大的差距,原因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由于在土地性质、所有权主体及管理方式上存在诸多因素的差异导致。


同一征收程序中既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又征收集体土地是否合法?是否可以一概适用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程序进行征收?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应该怎么办呢?应当如何维权呢?本文,看律师如何应对,协助委托人赢得胜诉,挽回损失。


【基本案情 】

蔡先生的房屋位于徐州市某县某村,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蔡先生本人也有合法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2016年8月1日蔡先生一家收到了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要内容为: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按照县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徐州市某县某村地块整体列入县旧城区改造项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该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本项目征收范围见规划红线图,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占地面积约200亩,涉及被征收人约350户,房屋征收面积约8万平方米。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告知蔡先生所在村被纳入了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并在该决定书中标明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


虽然蔡先生知道自己所在村县要被征收了,但是没有想到如此突然,更不知自己所在村庄土地的性质何时变更为国有土地。根据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给予蔡先生的补偿,根本没有办法维持蔡先生现有的生活水平。而关于本次征收的相应征收手续蔡先生也从未见到。眼看着自己居住多年的房屋要被拆除,变成一个没有“家”的漂泊人员,蔡先生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方比较了解,蔡先生找到了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程序错用,征收决定确认违法】

律师听过详细案情后向委托人解释道:

集体土地未经依法征收却直接整体适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程序,属违反法定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行政法规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调整,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由《土地管理法》调整。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去调整本应由《土地管理法》这一法律规范的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程序属超越职权。


而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为公共利益之需,人民政府有权实施强制征收房屋活动的范围限于国有土地,征收对象只能是国有土地上房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定程序和补偿标准,第七十八条规定了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当前仍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履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在此情况下,县政府对蔡先生的房屋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明显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及征收程序错误,理应被确认违法或予以撤销。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的行为违法。蔡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近日,蔡先生收到了胜诉判决。

在收到胜诉判决后,委托人对接下来的案件代理工作,以及妥善解决纠纷充满了信心。律师表示,因国有土地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征收目的、补偿内容均不尽相同,如果任意混淆将造成补偿安置极大的不公平不合理。为此如果涉案土地性质为国有,那么其征收与补偿工作就必须严格依照国务院2011年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而如果涉案土地性质为集体那么征收与补偿工作就须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走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这条路。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样重要。如您也遇到同蔡先生类似情形时,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征拆律师,律师可以根据丰富的法律知识与经验,迅速指出程序及实体征收方面的违法点,对抗制约征收行为的进程,帮助当事人争取谈判的筹码,掌握谈判的主动权,成功捍卫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编辑者:yang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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