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置违法上访行为的通告

临房网 2019-08-21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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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信访秩序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

犯罪行为的通告

临房网讯为切实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全区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信访条例》以及《山东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理性反映问题;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三、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场所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信访条例》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但拒不按照规定推选集体访代表,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或理由提出诉求,经合法释明后继续缠访,不听劝阻扰乱单位秩序的。

(二)政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信访人以到有关国家机关缠访闹访,故意扰乱单位秩序或社会秩序,威胁、侵犯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等非法手段,给相关国家机关施加压力,不听劝阻的。

(三)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非法滞留、滋事,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的;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国家机关办公场所的。

(四)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及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占据办公场所,围堵、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的道路非法聚集,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播放哀乐、出示状纸,或者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电线杆、树木等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进行上访活动的。

(六)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聚集多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

(七)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的;或者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的。

(八)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的。

(九)对正当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实施谩骂、侮辱、殴打、威胁、恐吓的,或以电话、短信、微信、博客等网络媒体为平台进行诋毁、骚扰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信访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干扰信访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或者非法限制信访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十一)通过网络、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不实言论、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

(十二)信访人进京到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地区、中央和国家领导人驻地、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场馆、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中央军委大楼、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办公场所、外国驻华使领馆区、国宾下榻处等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非正常上访的。

(十三)其他在信访过程中或借信访名义实施的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行为的。

四、对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行为人经教育能够端正认识,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并具结悔过的;虽参与非法聚集,但有正当信访事由或者合理诉求,且情节轻微的,以及其他一般参与、真诚悔过的,或者具有自首情节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于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对经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继续或者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决依法打击处理。

对信访案件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处刑罚后屡教不改,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指挥、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严惩。

五、希望广大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支持、不参与、不围观、不传播,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共同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违法信访,不仅个人主张的权益得不到妥善解决,其违法犯罪信息也将被永久记录,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参军和就业。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市公安兰山分局

临沂市兰山区司法局

临沂市兰山区信访局

2019年8月19日


    编辑者:yangjianq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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